9月2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9章60条,包括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监督管理、附则等9个部分。
《条例》明确推动落实全民健身战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布局,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鼓励开展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与疾病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作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对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村和社区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体育工作人员。
为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体教融合。同时,明确了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幼儿体育活动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工作。
竞技体育是体育事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体育强国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带动和引领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和优势,优化竞技体育项目结构和布局。此外还规定,对优秀运动员在落户、升学、就业、退役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优待,帮助退役运动员实现就业创业。
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完善体育产业体系,促进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还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全民健身、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开发体育产品、开展体育项目经营、组建职业俱乐部、开发赛事资源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
体育场地设施是满足群众开展体育锻炼、体育竞赛等活动的物质基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公益性用地、倡导土地复合利用、支持租赁用地等方式,保障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同时规定,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急救安全保障,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