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居民温女士因病住院,丈夫李先生拒绝看望,也不承担任何治疗费用,妻子求助属地真武南路社区。9月12日,在社区干部和网格员共同调解下,丈夫付了费用,两人也签订了相关协议,矛盾趋于缓和。
近日,温女士找到社区进行求助。她表示,自己最近因病住院,花费较大,她向丈夫索要治疗费和相关费用遭到拒绝,于是两人爆发冲突。据了解,夫妇俩关系紧张,相互之间不理解。现在治疗花费很多,如果丈夫不给予经济支持,很难维持用药,希望社区帮忙。
针对此事,社区干部、网格员找到其丈夫李先生了解情况,并将两人叫到一起展开调解,引导夫妇换位思考。丈夫要体谅妻子,当初为照顾孩子辞去工作,为家里付出太多。妻子也要多体谅丈夫,一个人常年在外地工作,承担了家里大部分开销,压力很大,不容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予扶养费的权利。所以,鉴于妻子目前的情况,丈夫理应承担相关义务。
最后,在社区调解下,夫妇俩化解了矛盾,签订了协议。今后,李先生每月给妻子2000元生活费,妻子就医期间每月给4000元用于看病和生活。夫妇俩表示,今后都要为这个家庭作出努力,努力修复感情,不再意气用事。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这件事适用于民法典第1059条,其中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此条规确保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能够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基于配偶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这种义务不受夫妻感情状况影响,贯穿于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这体现了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精神层面上的相互支持和帮助。尤其当夫妻一方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时,另一方应当承担起扶养义务。若扶养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给付扶养费。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它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有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同时,这也是婚姻家庭法领域贯彻平等、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