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在即,很多校外兴趣培训机构的课程也接近尾声,而其中有一些机构课程因教学质量问题或和当时宣传、约定不符,导致家长和机构之间产生退费纠纷。属地社区接到家长求助后,网格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取得良好效果。
更换教练
8月19日,大东关街道红沟路西社区接到辖区居民李女士反映,前段时间,她给孩子在辖区某运动培训机构报了球类课程。上了一段时间后,孩子的教练离职,新换的教练孩子不满意,认为水平比不上以前的,就不想去学习了。于是,李女士找到该机构,要求退还剩余的课时费,机构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无奈,李女士找到社区求助。
随后,网格员贾临霞找到机构负责人,并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其进行详细解读。例如,学员有权要求教育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如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学员有权要求退费。另外,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终,在贾临霞的努力下,培训机构将剩余课时费如数退还给李女士。
更换校区
同日,郝庄镇太堡二社区接到辖区居民王先生投诉。原来,前不久,王先生来到位于龙堡绿洲底商的某教育机构,给孩子报了兴趣课。选择在此报名,主要原因是这里离家近,接送方便。没想到刚开课几日,培训机构突然通知家长,本校区暂时取消该课程,要把学生们转到其他校区上课。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要求退费被拒后,找到社区寻求帮助。
针对此事,太堡二社区网格员找到机构负责人,一面摆事实讲道理,一面拿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在网格员坚持不懈努力下,最终,该机构给不愿转校区的家长们退了费。
法律依据
记者采访了解到,广大家长在培训机构报课后,因机构更换老师、更换校区等原因而需要退费或进行投诉的,主要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是说,若培训机构在合同中承诺了特定的教师或校区,但实际中却擅自更换,这可能构成合同违约,家长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退费。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本事件,家长在培训机构预先支付了费用,但培训机构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如更换老师、更换校区),家长有权要求培训机构退回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