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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伞砸伤路人 怪“风”还是怪人?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任蕾 2024年08月17日 09:02

  瓜贩摆放在路边的遮阳伞,遮阳又遮雨,然而大风吹过后,遮阳伞倒地断裂,砸伤无辜路人。怪“风”还是怪人?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8月13日,杏花岭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冯建军工作室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件。

  路人被砸伤

  6月22日上午11时许,赵女士乘坐女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途经我市柏杨树北二条李师傅经营的西瓜摊点时,躲闪不及,被摆放在西瓜摊旁边的遮阳伞砸倒受伤。李师傅陪同赵女士前往医院就诊并办理了住院手续,经医生检查,初步诊断赵女士为面部皮肤裂伤,随后进行了清创缝合术。李师傅为赵女士支出医疗费10295元。

  住院期间,赵女士向李师傅索要赔偿,因为双方对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出院后,赵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师傅诉至杏花岭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总计44048元。

  案件被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赵女士诉称,遮阳伞是李师傅搁置在自己占道经营的西瓜摊前的,遮阳伞倒地断裂时没有任何预兆,无法避险,她脸部受伤造成瘢痕严重影响容貌,而且心理也产生了极大阴影,后期还需要进一步淡化瘢痕印记,仅治疗费还需3万元。赵女士认为,李师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师傅则辩称,西瓜摊旁放遮阳伞是为遮阳防雨,遮阳伞倒地断裂是因当天刮大风所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李师傅认为,赵女士所受到的损失,他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来调解

  听完双方诉求,冯建军法官并没有急于评判谁对谁错,而是温和地释法说理。冯建军表示,民法典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师傅将遮阳伞搁置在自己经营的西瓜摊前,未对遮阳伞加固,导致遮阳伞被风吹倒断裂,砸伤了赵女士,未尽到对搁置物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对赵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李师傅所称,遮阳伞被风吹倒断裂是不可抗力事件,冯建军法官作出进一步解释。他表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尽管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李师傅如果事前对遮阳伞进行加固或者在大风天气收起遮阳伞,便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赵女士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她无法预见到可能会被遮阳伞砸伤,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其不存在过错。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1.李师傅一次性赔偿赵女士12800元;2.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小本买卖赚钱不易,却赔了对方2万多元钱,这半年等于我白干了。这次调解,给了我一次深刻的教训,今后我一定树立安全意识,这不仅为自己也是为他人。”李师傅深有感触地说。

  此案调解结束后,冯建军法官表示,希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高警惕,严格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他也提醒,骑电动自行车或乘坐电动自行车出行时,切记戴好头盔,这样当意外发生时,可以有效降低伤害。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编: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