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下午,新兰路79号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13岁的少年骑电动自行车撞伤一个6岁的孩子。交警、社区干部赶到现场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少年的家长承担了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有居民立即致电属地天朗美域社区。闻讯后,社区相关人员一面赶往现场,一面通知交警。当时,受伤孩子已被送往医院。肇事少年被伤者的母亲留在现场,要求其联系家长。
原来,一个小时前,这名13岁的初二男生趁着母亲不注意,偷偷骑着家里的电动自行车来到该小区找同学玩。不料,因骑车技术生疏、车速过快,将正在小区玩耍的一个6岁小孩撞倒,血流不止。现场,肇事少年和其母亲就此事向伤者母亲一再致歉。
交警划分了事故责任: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13岁的肇事者既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肇事少年的母亲对此无异议,表示是自己没有看管好儿子,愿意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相应赔偿。随后,母子二人陪同伤者的母亲去往医院看望受伤的孩子。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该事故中,肇事少年的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此负全部责任是合理的。